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簡字第4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0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40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劉寧成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啟昇企業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10,282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4,5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0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王麗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