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小字第38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6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9年度重小字第3820號原 告 鄭宇廷即群億車業商行 訴訟代理人 林志威 被 告 陳澤生 被 告 維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柏臣 訴訟代理人 李怡靜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重小字第382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上午12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趙義德 書記官 張裕昌 通 譯 吳育賢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 如下: 主 文 被告應 訴訟費用由被告陳澤生等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 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 等件為證。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書記官 張裕昌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