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小調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0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小調字第43號聲 請 人 嘉誠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萬山 相 對 人 林巧 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復為調解程序所準用。 二、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新店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灣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