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建簡字第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5 日
- 當事人李明哲、羅浚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建簡字第89號 原 告 李明哲 訴訟代理人 李鴻鐘 被 告 羅浚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安裝於原告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號一樓房 屋浴室內天花板連接到屋外牆壁之PVC排水管拆除,並將天花板 、牆壁回復原狀。 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元。 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前開房屋浴室左上方靠近公共糞管位置之水泥孔洞回復原狀,並將糞管修復到不漏水之程度。 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前開房屋浴室上方天花板回復原狀,回復方式如附件估價單所示。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七十八,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一)偷竊空間水管切斷兩邊洞口恢復原狀修飾美觀並賠償多年占用費。(二)漏水徹底修復不漏,已挖洞用水泥填補平恢復原狀,如再漏請求再修復。漏水10幾年水泥鋼筋腐爛,腐爛水泥挖掉再補新水泥修平。(三)天花板由被告重新復原或新臺幣(下同)2萬元由原告找師傅修復,恢復原狀後牆壁四周清 洗乾淨。(四)此後二樓任何管線未經許可不準佔用一樓任何空間。(五)管路占用10年計算共30,000元。(六)每月清洗牆壁費500元每年6,000元,10年60,000元,(七)天花板20,000元。(八)抓漏工程費41,000元如附件估價單。」嗣原告數次為訴之變更,最後於111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期 日,變更聲明請求:「(一)如主文第1、3、4項所示。(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3萬元(此同原聲明(五)所示。」核 其訴之變更前、後,請求之基礎事實均為:被告未經原告同意在原告所有坐落新北市○○區○○街00號1樓房屋(下稱系爭1 樓房屋)之浴室內,靠近天花板處,私設PVC排水管連接至 屋外牆壁,並挖開系爭1樓房屋浴室左上方靠公共糞管位置 之天花板成一水泥孔洞,又不慎挖破該處之公共糞管,致滲漏水至系爭1樓房屋之浴室內,侵害原告之所有權,被告應 負回復原狀,賠償損害之責任等情,二者同一,揆諸上開規定,原告所為訴之變更,應予准許。 二、原告起訴主張: (一)兩造為公寓大廈上下樓層鄰居,即系爭1樓房屋為原告所 有,坐落新北市○○區○○街00號2樓房屋(下稱系爭2樓房屋 )則為被告所有。被告為水電業者,已將系爭2樓房屋出 租他人。於10多年前,原告發現系爭1樓房屋浴室內有漏 水情形,應為系爭2樓房屋漏水所造成,經多次通知被告 處理,最終被告至系爭1樓房屋浴室內查看,而當時浴室 內有用天花板裝潢,被告稱要將天花板要拆,才能查看何處漏水,經拆開後發現系爭2樓房屋浴室之PVC排水管(下稱系爭PVC排水管)穿洞沿系爭1樓房屋之浴室天花板延伸下來,被告並在系爭1樓房屋浴室上方之牆壁穿洞將系爭PVC排水管連接到屋外牆壁至室外(系爭PVC排水管裝設情 形,如本院卷第48頁之2張照片所示),以利系爭2樓房屋浴室之排水,原告當場提出質疑,並表明未經原告同意,系爭PVC排水管已無權占用原告所有系爭1樓房屋浴室及屋外牆壁長達10年,被告自應將系爭PVC排水管排除,並將 天花板、牆壁回復原狀,及應賠償占用1樓房屋浴室空間 及屋外牆壁之10年期間之使用費3萬元。 (二)被告將系爭1樓房屋浴室之天花板拆除後,被告開始用電 鑽在浴室左上方靠近公共糞管位置鑽洞(系爭1樓房屋浴 室天花板除後及鑽洞後成水泥孔洞之情形,如本院卷第47頁之2張照片所示),被告稱有看到漏水情形要修補,但 修補好後,經觀察一段時間,系爭1樓房屋浴室仍在漏水 ,事後經原告發現,此漏水情形應被告不慎以電鑽鑽破公共糞管所造成,被告自應將原告所有前開房屋浴室左上方靠近公共糞管位置之水泥孔洞回復原狀,並將糞管修復到不漏水之程度,及將原告所有前開房屋浴室上方天花板回復原狀,而回復方式如原告於111年1月20日委請速達樂有限公司估價後出具之如附件估價單所示。 (三)為此,爰依無權占有、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請求:「(一)如主文第1、3、4項所示。(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3萬元。」 三、被告則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並辯稱:原告所有系爭1樓 房屋浴室漏水,我有去看過,並拆除其天花板檢視漏水情形,有經原告同意的,而我所有系爭2樓房屋之管線因為老舊 ,才將系爭PVC排水管拉到系爭房1樓房屋浴室裡面,再連接到屋外牆壁,我拉的是地板的排水管。另系爭1樓房屋漏水 是共用糞管漏水造成,當時雙方有爭執,經開挖浴室左上方靠近公共糞管位置後成水泥孔洞,我雖打挖破了公共糞管,但已修補,故責任不應該由我一個人承擔等情。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如下: (一)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1樓房屋所有權狀 、現場照片(含系爭系爭1樓房屋浴室漏水、系爭PVC排水管裝設及系爭1樓房屋浴室天花板除後及鑽洞後成水泥孔 洞等情形)為證,另本院依職權會同兩造於110年3月11日至系爭1樓房屋現場勘驗,結果認:「(一)1樓浴室內接有從室外打通一個洞,由地面排水管處安裝一隻PVC排水 管進入原告浴室天花板上方,再往上連接至2樓被告浴室 排水管....。(二)原告浴室天花板另一角落鑽有長約30公分寬15至20公分的孔洞,目前孔洞會滲汙水。原告稱係被告為找出2樓漏水原因所鑽的,被告稱目前孔洞上下延 伸的牆壁裝有一跟糞管,漏水是從糞管流出來的,這支糞管是從1到4樓共同使用,被告另稱鑽孔洞時曾挖破糞管一小部分,並已補平,已經補好好幾年了....」等情,另有該日履勘驗筆錄及現場照片附卷可稽。 (二)就原告聲明請求:「被告被告應將安裝於原告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號一樓房屋浴室內天花板連接到屋 外牆壁之PVC排水管拆除,並將天花板、牆壁回復原狀」 、「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前開房屋浴室左上方靠近公共糞管位置之水泥孔洞回復原狀,並將糞管修復到不漏水之程度」、「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前開房屋浴室上方天花板回復原狀,回復方式如附件估價單所示」等部分,認定如下: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又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第1項情形 ,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13條第1項、第3項 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及中段亦定有明定。 2原告主張被告未經其同意裝設系爭PVC排水管(系爭PVC排水管裝設情形,如本院卷第48頁之2張照片所示), 以利被告所有系爭2樓浴室之排水,而系爭PVC水管已無權占用原告所有系爭1樓房屋浴室及屋外牆壁,長達10 年等情,被告未加以爭執,則原告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應將安裝於原告所有系爭1樓房屋浴室內天花板連接 到屋外牆壁之之系爭PVC排水管拆除,並將天花板、牆 壁回復原狀,洵屬有據。 3另被告並不爭執原告主張為查看系爭1樓房屋浴室漏水情 形,而將浴室天花板拆除,並經開挖浴室左上方靠近公共糞管位置後成水泥孔洞(系爭1樓房屋浴室天花板除 後及鑽洞後成水泥孔洞之情形,如本院卷第47頁之2張 照片所示)等情,被告雖辯稱:拆天花板檢視漏水情形,是經原告同意的,因當時雙方就漏水原因有爭執,伊說是共管漏水,但原告說是系爭2樓房屋漏水,伊才 將浴室天花板拆除,並經開挖浴室左上方靠近公共糞管位置後成水泥孔洞查看等情,然本件係因房屋漏水而生紛爭,且目前上開被告所挖之孔洞仍會滲水,已如前開本院勘驗結果所載,表示經被告處理後,並未解決漏水情事,而被告復未爭執處理時有挖破了公共糞管,顯見系爭1樓房屋浴室漏水情事,應由被告負其修復責任, 而被告所述事後已修補乙節,非屬真實,參以無證據證明原告於被告處理時有放棄請求被告回復原狀及修復漏水之權利,亦即原告並未免除被告事後回復原狀及修復漏水之義務,則原告以系爭1樓房屋所有人地位,請求 被告負回復原狀義務,將原告所有前開房屋浴室左上方靠近公共糞管位置之水泥孔洞回復原狀,並將糞管修復到不漏水之程度及將前開房屋浴室上方天花板回復原狀,均屬有據;至於天花板回復原狀方式,業經原告111 年1月20日委請速達樂有限公司估價後出具之如附件估 價單所示,本院亦認此方式合理必要,堪予採用。 (三)就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3萬元」部分:原告主 張系爭PVC排水管無權占用原告所有系爭1樓房屋浴室及屋外牆壁長達10年,應賠償用費3萬元之使用費等情,雖然 就其請求之金額,未提出相關單據為佐證,惟原告已證明因此受有損害,只是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而已。本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之規定,並參酌系爭PVC排水管無權占用情形、期間、被告使用目的及 土地法第97條第1項有關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認定之規定 ,認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損害金額以10,000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 五、從而,原告依無權占有、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請求:如主文第1、2、3、4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