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簡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9號 原 告 李姿瑩 訴訟代理人 陳宏銘律師 原告與被告台明賓士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玖萬肆仟零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