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簡字第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93號 上 訴 人 孚克力堆高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啟翔輕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書 記 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