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事聲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事聲字第5號異 議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 理 人 黃湘云 上列異議人即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即相對人蘇元旭為假扣押,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中華民國110 年2 月23日所為110 年度司裁全字第171 號駁回聲請之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 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4 第1 項至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異議人就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0 年2 月23日以110 年司裁全字第171 號所為駁回異議人聲請假扣押裁定之終局處分,於處分送達後10日內聲明不服提出異議,本院自應依法就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審究異議人之異議有無理由,合先敘明。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依相對人之聯徵資料可知,相對人之繳款情形已明顯異常,有逾期還款之紀錄,況相對人身為訴外人騰陽設計開發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其從債務亦有逾期繳款之情形,相對人之主從債務已高達新臺幣(下同)565,000 元,且經異議人催告後,相對人仍拒絕給付,依一般社會通念,可認相對人無積極財產,仍積欠鉅額債務,實屬負債累累而無力清償聲請人之債權且相差懸殊,將無法或不足清償滿足該債權,足認其已瀕臨成為無資力狀態,相對人若現無穩定工作或固定收入,則聲請人之債權日後恐難實現,應堪認將來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有保全之必要,爰聲明異議等語。 三、按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應就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盡釋明之責,必待釋明有所不足,始得以供擔保補釋明之欠缺准予假扣押之聲請;如債權人未為任何釋明,縱其陳明願供擔保,仍不得准其假扣押之聲請;而所謂釋明,乃得用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一切證據,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依同法第523條第1項規定,係指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例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往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等情形。至債務人經債權人催告後拒絕給付,僅屬債務不履行之狀態,如非就債務人之職業、資產、信用等狀況綜合判斷,其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亦不能遽謂其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認債權人對於假扣押之原因已為釋明(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1080號裁定參照)。又僅於釋明有所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始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若債權人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有任何一項未予釋明,法院即不得為命供擔保後假扣押之裁定(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227 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異議人本件假扣押聲請,業據其提出授信約定書、借據影本、客戶帳欠資料表、催告函、郵件查詢、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等件為證,固滿足其就本案請求原因釋明之要求,惟就假扣押之原因,依異議人所提110 年1 月間催告函及110 年1 月份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顯示,相對人之債權人僅有異議人,且係於109 年12月起始未依約還款,迄至110 年1 月逾期還款期數為1 期,應僅屬相對人債務不履行之狀態,並無法憑為認定依相對人之職業、資產、信用等狀況綜合判斷,其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之狀態,或與異議人對其之主從借款債權565,000 元相差懸殊,而有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此外,異議人復未再提出任何證據釋明相對人確有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達無資力之狀態、或移往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等情事,自難認異議人已釋明其假扣押之原因,揆諸前開說明,本件依異議人所舉證據,尚不足以使本院認定其就假扣押原因之主張大概為真,難謂其已盡釋明之義務,縱令異議人願供擔保以代釋明,仍應駁回其假扣押之聲請。從而,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逕裁定駁回異議人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異議人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自應駁回其異議。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4 第3 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