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司簡調字第2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暨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司簡調字第298號聲 請 人 元呈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智 相 對 人 陳建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暨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405條第3項準 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之設備買賣合約書第7條規定:「本合約書一式 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乙份為憑。如因本合約書涉訟,雙方同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上開設備買賣合約書影本在卷可憑,兩造顯然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