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小字第23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小字第2309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林逸儒 訴訟代理人 李彥明 訴訟代理人 謝知融 被 告 劉若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1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8,214元,及自民國110 年5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620元,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緣原告承保訴外人(即被保險人)赫茲租賃有限公司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下稱系爭車輛)之車體損失險,於民國109 年8 月13日19時47分許至新北市○○區○○路○段00號與民生路三段口處時,詎料由被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機車,因行駛至交岔路口未遵守燈光號誌之指揮,因而撞及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損,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交通分隊派員處理在案。嗣後系爭車輛送往維修,經原告所屬承辦理賠業務人員核算後,依發票實付應理賠金額為45,636元(工資23,936元、零件21,700元),原告遂依保險契約條款約定事項賠付。為此,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91 條之2 、保險法第53條第1 項保險代位請求權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損害,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45,63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 四、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車險保單查詢表、駕駛執照、行車執照、系爭車輛照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現場圖、初步分析研判表、維修估價單、統一發票在卷為憑(本院卷一第15至28頁),核與本院職權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調閱之系爭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內容相符。又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按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雖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本件原告支出之修復費用,依上開估價單及統一發票所示,其中工資23,936元、零件21,700元。又系爭車輛係106 年1 月出廠此有行車執照可參(本院卷一第19頁),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非運輸業用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 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 ,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 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 月者,以1 月計」,系爭車輛自出廠日106 年1 月,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09 年8 月13日,已使用3 年7 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4,278元(詳如附表之計算式)加計工資23,936元,總計為28,214元。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8,21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0 年5 月24日(本院卷一第59頁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請求,則屬無據,爰予駁回。 七、本判決第一項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436 條之19第1 項規定,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000 元(即原告繳納之裁判費1,000 元),由被告負擔620 元,餘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林穎慧 附表 -----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21,700×0.369=8,007 第1年折舊後價值 21,700-8,007=13,693 第2年折舊值 13,693×0.369=5,053 第2年折舊後價值 13,693-5,053=8,640 第3年折舊值 8,640×0.369=3,188 第3年折舊後價值 8,640-3,188=5,452 第4年折舊值 5,452×0.369×(7/12)=1,174 第4年折舊後價值 5,452-1,174=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