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12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264號 原 告 沅漢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生 被 告 京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建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京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5,07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14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用500 元外,尚應補繳15,6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