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14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413號 原 告 陳遠哲 訴訟代理人 林瑞珠律師 被 告 約有精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約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640,000 元(即租金額之120 倍),應徵第一審裁判27,1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