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18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818號原 告 沅漢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生 被 告 京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旻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75,078元,應徵裁判費29,51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9,0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