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18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868號 原 告 延郁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長昇 林美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有讓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