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23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9 日
- 當事人陳文治、宥信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曾大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2341號 原 告 陳文治 被 告 宥信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大德 訴訟代理人 涂博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圓益等間因過失傷害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聲明請求被告楊圓益、宥信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宥信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554,976元,經本 院刑事庭以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27號裁定移送於本院民事庭。按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或非刑事訴訟程序認定之犯罪事實侵害其私權,縱因同一事故而受有損害,亦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306號裁 定參照)。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 程式之欠缺(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抗大字第953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經查,原告對被告楊圓益、宥信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渠等連帶賠償,然被告宥信公司並非110年度審 交簡字第127號刑事判決有罪之人,此有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參 。是原告對被告宥信公司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不合法,惟依前揭說明,原告仍得以繳納裁判費之方式,補正前開起訴程式之欠缺。故原告請求被告宥信公司連帶賠償之金額為3,554,976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244元,茲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繳,則駁回原告對被告宥信公司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