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國簡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2 日
- 當事人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鄒宏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國簡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參加人 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宏碁 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伸賢 訴訟代理人 傅建中律師 本件原告黃健智與被告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間國家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聲請參加訴訟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三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參加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