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小字第20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4 日
- 當事人黃道吉、駱柏文、承達通運有限公司、謝芳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2050號 原 告 黃道吉 被 告 駱柏文 被 告 承達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芳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1年6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新臺幣參仟捌佰伍拾參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其駕駛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下稱系爭車輛),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17時54分許,行經 新北市林口區台61線道路與東華路路口時,適被告駱柏文因執行職務,駕駛被告承達通運有限公司(下稱承達公司)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用小貨車亦行經該處,竟貿然闖紅燈,致二車發生撞擊,系爭車輛因而受損,造成原告受有下損害共新臺幣(下同)95,000元,應由被告駱柏文負損害賠償責任:①系爭車輛受損後完全無法修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經送鑑定為8萬元;②系爭車輛受損後,由事故地拖吊 至保養廠,支出拖吊費用11,500元;③因為保養廠無法修復系爭車輛,於110年7月8日再行第二次拖吊,支出拖吊費用3,500元。又被告駱柏文為被告承達公司之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過失致系爭車輛受損,被告承達公司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等事實,業據其提出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估價單、事故現場照片等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調取本件車禍資料核閱屬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現場草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現場事故照片等附卷可稽,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其等應就本件事故負賠償責任之事實,不加爭執,只辯稱:第一次拖吊費用不爭執,第二拖吊費用之支出則無必要等情,是以足認原告主張被告應就本事故連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事實為真實。 二、茲就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項目及金額,分別審酌如下: (一)系爭車輛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8萬元部分:按不法毀損他 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為民法第196條所明定。據此可知,系爭車輛因被告駱柏 文之不法過失而受損,原告即能依此規定請求被告賠償該車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囑託台灣區汽車修理同業公會鑑定系爭車輛於109年12月31日時(即 本件事故發生時)市場交易價格為多少?結果認:系爭車輛於109年12月份之正常車況市場行情車價約為8萬元,此有該公會111年4月22日台區汽工(宗)字第111196號函在卷可參,且系爭車輛因本件事故受損嚴重,經原告認無修復實益而未予以修復,故系爭車輛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即為8萬元。 (二)第一次拖吊費用11,500元部分:此部分業據原告提出109 年12月31日國道小型車拖救服務契約三聯單為證,復為被告所不爭,是原告據以請求被告賠償,自屬有據。 (三)第二次拖吊費用3,500元:原告主張因為保養廠無法修復 系爭車輛,於110年7月8日再行第二次拖吊,支出拖吊費 用3,500元等情,固據其提出110年7月8日道路救援服務三聯單為證,然被告認無必要,且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481號判例要旨參照,但本則判例,依據108年1月4日修正,108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 之1第2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本件原告所支出之第二次拖吊費用,顯係因保養廠無法修復系爭車輛而由原告自行考量後所生之費用,與被告駱柏文所為本件侵權行為間無相當因果關係存在,是以原告此部分請求,難謂有據。 (四)以上合計,原告得請求被告連帶賠償之金額共91,500元(計算式:8萬元+11,500元=91,500元)。 三、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91,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本件訴訟費用共4,000元(含審 裁判費1,000元,鑑定費3,000元,均由原告預繳),併依職權確定由被告連帶負擔3,853元,餘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