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小字第21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5 日
- 當事人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李博文、蔡進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小字第2186號 原 告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楊嘉仁 被 告 蔡進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