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小字第44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紀憲宗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小字第4422號 原 告 紀憲宗 原告與被告裕信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