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16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7 日
- 當事人奇異鳥實業有限公司、廖惇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1636號 原 告 奇異鳥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惇孟 訴訟代理人 張智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艾可米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 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