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16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2 日
- 當事人吳維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1651號 原 告 吳維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信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新莊廠)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固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計210,864元(即請求返還不當得利70,288元+二倍懲罰性賠償金140,5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扣 除已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