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17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2 日
- 當事人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汪亦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1720號原 告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亦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金鈴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曾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9,57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5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 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