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19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3 日
- 當事人欣林口鋼鐵有限公司、林道鋒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1915號 原 告 欣林口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道鋒 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瑋成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02,91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1,789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1,28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3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