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20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5 日
- 當事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胡金成、沈健州、遠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鄭燦鋒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209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金成 訴訟代理人 黃山益 被 告 沈健州 訴訟代理人 陳哲宇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于庭律師 被 告 遠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鄭燦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2,708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