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23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9 日
- 當事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劉自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2302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宏交通事業有限公司即車號000-00號車輛所有權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682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