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25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0 日
- 當事人王文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2552號 原 告 王文芳 原告與被告宜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新莊分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