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25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7 日
- 當事人王文芳、宜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湯麥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2552號 原 告 王文芳 被 告 宜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新莊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麥仕 上列當事人間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1年12月20日 月日以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已於111年12月23日寄存在原告住所地所屬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丹鳳派出所,依法於寄存後經10日即112年1月2日生合法送達 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