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4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3 日
- 當事人葉建中即建中起重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447號 原 告 葉建中即建中起重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開旭專業圍網工程行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萬8,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