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4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3 日
- 當事人葉建中即建中起重行、開旭專業圍網工程行、廖建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447號 原 告 葉建中即建中起重行 被 告 開旭專業圍網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廖建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 文。此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後,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起異議,依法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6萬8,8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87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2,370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5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稽,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