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4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6 日
- 當事人約有防衛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柳約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478號 原 告 約有防衛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約有 原告與被告許順凱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59,068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台幣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