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5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2 日
- 當事人永旭康股份有限公司、吳采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536號 原 告 永旭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采緁 訴訟代理人 張建榮 原告與被告筌揚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39,527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