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6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9 日
- 當事人觔斗雲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陳凱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6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觔斗雲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凱威 訴訟代理人 吳藺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吳亞師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3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