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7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薛麗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788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薛麗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巨惇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抗告人就本院民國111年5月5日111年度重簡字第788號命補繳裁 判費裁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8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李采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