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7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4 日
- 當事人薛麗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788號 原 告 薛麗雲 原告與被告巨惇企業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李采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