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7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3 日
- 當事人薛麗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788號 原 告 薛麗雲 原告與被告巨惇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11年11月3日具陳報狀擴張請求事項之聲明,而本件擴張後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9,061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9,5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55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8,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李采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