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調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袋地通行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4 日
- 當事人京城國際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陳明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調字第28號 聲 請 人 京城國際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輝 原告與被告林吉雄等間因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 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