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調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牌照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1 日
- 當事人駿博租賃有限公司、夏堃植、張龍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調字第36號聲 請 人 駿博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堃植 相 對 人 張龍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復為調解程序所準用。 二、查本件兩造間訂立之合作經營現用車輛加入車行服務契約書第10條第2項所載,約定雙方因本合約所生爭議,同意以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上開契約書1份在 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