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小字第12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2 日
- 當事人周朝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1261號 原 告 周朝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晶宴生活創意股份有限公司新莊分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李采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