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小字第14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8 日
- 當事人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李博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1458號原 告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楊嘉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坤梆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