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小字第20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06 日
- 當事人竑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楊文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2097號 原 告 竑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杰 訴訟代理人 吳冠霖 原告與被告林仕展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1,7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