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小字第36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2 日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劉佩真、綺瑜國際有限公司、林思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3697號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張世杰 被 告 綺瑜國際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思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柒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書 記 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