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小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1 日
- 當事人遠雄九五管理委員會、林健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41號 原 告 遠雄九五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健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以伯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