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建簡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03 日
- 當事人張永鴻即長雨鋼鐵工程行、昱金生科技有限公司、宋啓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建簡字第78號 原 告 張永鴻即長雨鋼鐵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陳進長律師 複 代理人 謝如菁 被 告 昱金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啓綸 訴訟代理人 李品暘 游芳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7,000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