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簡字第10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7 日
- 當事人睿暘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曾清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1066號 原 告 睿暘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曾清池 原告與被告凌大賢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80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