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簡字第13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7 日
- 當事人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顏思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1377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思齊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利雞鴨行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36,595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3,2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並未提出起訴狀記載之「證物名稱」資料,請原告亦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李采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