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簡字第2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2 日
- 當事人旺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莊友善、東方之星特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傅秀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2188號 原 告 旺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友善 訴訟代理人 陳文賢 被 告 東方之星特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傅秀香 訴訟代理人 蔡文玉律師 周忠和 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2年12月7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1月11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書記官 李采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