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簡字第6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0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麗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64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訴訟代理人 黃詩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辰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2,6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