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簡字第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30 日
- 當事人捷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朱維華、陳麗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69號 原 告 捷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維華 訴訟代理人 徐寅軒 被 告 陳麗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