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簡字第7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1 日
- 當事人王裕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751號 原 告 王裕應 符陽明即威霆環保再生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肇源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