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簡字第8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2 日
- 當事人劉富益、黃勃智、王慶龍、好滿鎰有限公司、李東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819號 原 告 劉富益 原 告 黃勃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慧博律師 共同送達代收人 郭子菱 被 告 王慶龍 被 告 好滿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東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02,96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8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