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簡調字第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牌照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9 日
- 當事人駿博租賃有限公司、夏堃植、張仕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調字第69號 聲 請 人 駿博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堃植 相 對 人 張仕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上揭規定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於調解程序定管轄法院亦有適用。又合意管轄係訴訟上契約行為,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旨在使預定之訴訟,歸屬於一定之法院管轄(最高法院86台抗字第139號裁定意旨參照),故當事 人兩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103年台抗字第91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兩造間簽訂之合作經營現用車輛加入車行服務契約書第10條第2項業約明:「雙方同意,因本合約所生爭議,應以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兩造間有合意管轄之約定,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即原告向本院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顯違反上開合意管轄之約定,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